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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於104年3月19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為廟(門牌 號碼永芳路48號);又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 地上坐落大寮區永芳路48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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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六、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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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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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 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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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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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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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