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部分有數間建物,部分上有果樹,部分為雜草、雜樹,部分為道路,編號2土地部分為道路,其餘為雜樹、雜竹、雜草,編號1建物據債務人在場稱係由其自用。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自住,一層神明廳設置東山巡天府,編號2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雜草、雜樹、雜竹,部分種植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建物及編號1土地依債務人占用現況點交,其餘土地不點交。
6.
編號1土地及編號1建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2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另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亦須提出無自用農舍相關證明文件,請參考備註十一。六、編號
9.
2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編號1土地所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編號1建物一併承買,亦須提出無自用農舍相關證明文件,請參考備註十。
10.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1.
查封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
12.
拍賣之建物係自用農舍,土地及建物須移轉登記予同一人所有,且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13.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者,始得應買。投標人應於投標時須檢附置入標袋內或於開標前、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