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76-15地號土地相連,部分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木及空地。據債權人陳稱:本件拍賣土地無 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土地共有人間亦無分管約定。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 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 共同承買。
8.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土地,尚無顯著資料顯示遭人堆置或掩埋廢棄物,應買人應先自 行至現場勘察。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 瑕疵擔保請求權,如有前開情形,買受人亦不得據此聲請撤銷拍定或請求減少 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