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4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由第三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僅就債務人土地執行。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4.
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占用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6.
本件分四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公司逕行指定。六、拍賣之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