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51地號土地為17建號建物坐落基地,部分為圍牆,部分為空地(放置 貨櫃);
4.
750地號土地則為前述拍賣建物屋前空地庭院,部分有工具間(即166建號建物)、 圍牆、貨櫃等,
5.
766地號土地則為巷道,供公眾通行使用。另拍賣建物(即
6.
166建號建 物)等不動產據第三人家屬稱,拍賣不動產為其所自住,故拍定後不點交。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
7.
上開不動產8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10.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丁種建築用地。
11.
166建號建物為增建或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 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請應 買人查明注意。六、 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所稱債務人,係指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即執行標的物所有人,非實體法 上之債務人。本件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所有人即債務人為信託關係之受託人, 占有人為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惟占有人仍尚非本執行事件之債務人而屬第三人,故不予點交。 又除圍牆等屬拍賣建物之從物,其價格已併計於拍賣價款中,而為本件拍賣效力所及外,其餘 拍賣土地上之可資移動之貨櫃不在拍賣範圍,其相關情形拍定後請拍定人自理。
12.
拍賣之建物查封時據占有人稱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惟其他有無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則未經相關人向本院陳報,其維護情況等實際情形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13.
760地號土地為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共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之權。 共有人優先承購其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