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17地號為雜樹林,部分土地為河道。 217-2地號上面有二間建物(門牌號碼南橫公路59號),部分土地為雜樹林、空地 及道路;據承租人在場稱,向王國良承租,月租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租期一 年,租期到今年6月,屆期再續租一年。
8.
225地號均為山坡地,上面為雜樹 林,且未臨路。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具狀陳報,217地號為河道,有 土石流崩塌、無路可達;
9.
225地號為山坡雜樹林,無路可達;217-2地號上 有一建物門牌為桃源區南橫公路59號(被春聯遮一半),目前使用者為租客,租 金為每月一萬元,土地上除建物之外,還包含旁邊空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 1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毗鄰荖濃溪,現況部分為空 地,部分為河道(荖濃溪);217-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毗鄰南橫公路三段(台20線),鄰近東莊河,現況部分為空地,部分道路使用(南 橫公路三段),並有一棟未登記建物(門牌南橫公路三段59號)坐落;267地號土 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毗鄰南橫公路三段東莊巷,現況係為雜 樹林及產業道路(南橫公路三段東莊巷);22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毗鄰南橫公路三段東莊巷及東莊河,現況係為雜樹林及產業道路(南 橫公路三段東莊巷)。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217-
10.
225地號土地現均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 標人注意。
11.
本件僅就217-2地號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12.
217-2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 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 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14.
225地號土地均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 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 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 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 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5.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 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6.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 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 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 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