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214-1地號土地有部分鐵皮屋坐落,其餘為雜林。另據債 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無人使用,部分土地因共有物分割而遭鄰地 鐵皮屋占用。又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請拍 定人自理。惟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屬 實,拍定後除建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得依現況點交。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土地上種植之樹木,依法為土地之部分,亦在拍賣之範圍。惟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 能請求增減價金。六、無他項權利。
8.
拍賣之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有欠繳登記費372元、複丈費800元、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