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本案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570地號土地與鄰地均由鐵皮圍牆 包圍,與鄰地合併使用,於鄰地上搭蓋有門牌號碼為大湳路49巷11之1號之鐵皮 造地上物,570地號土地則為該建物左側之庭園空間,擺置數量眾多之大、中型 造景盆栽。570地號土地與鄰地之進出口處有圍籬柵門,於土地上柵門端設置鋼 骨架支撐之大型白鐵造儲水塔2座。債權人代理人則表示土地由共有人占有使 用,未訂立分管契約等語。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7.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8.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