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0─4地號土地相鄰,其上為816建號建物坐落,小部分為空地。債務人之女黃OO在場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共同居住使用,黃OO現每月給付租金5000元予債務人,未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無約定租賃期限。建物部分經地政人員檢視為透天厝,有部分壁癌,無裝潢,一樓有神明廳,一樓外面涼棚堆滿雜物,有增建(編定為816─2建號建物)。債權人代理人嗣後具狀表示前與債務人與黃OO協商過程中未得知有租金往來情事。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
5.
據假扣押查封不動產現況調查表記載,在場人債務人之女兒陳稱執行標的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本件建物查封時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6.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拍賣之816─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