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第三人吳OO於民國113年9月4日在場稱,房屋及土地現由其占有使用,其為原屋主及地主,因債務問題委託翹楚企業(香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處理,該公司將土地及房屋賣給本件債務人,約定於民國115年12月31日前由吳OO買回,並稱未曾與本件債務人見過面,將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吳OO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承租,租期未定期限。另據本次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95─7地號土地其上坐落511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511─1建號),標的附近鄰避設施:500公尺內有保安宮、法主宮、山王加油站。第三人彭OO即吳OO之岳母於民國114年9月5日在場稱,建物由其承租中,建物由其與親屬占有使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中,承租人表示目前租約已屆滿但未簽立新約,故無法提供租約。本件拍賣之標的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5.
拍賣之511─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