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79地號土地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無分管、出租出借情事,供大眾通行使用,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據前案拍賣公告所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