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447-5地號土地為52建號建物之基地,已全部蓋滿,
5.
二 樓天井、後方外擴部分及三樓整層為增建(經測量後暫編為52-1建號),為磚造、鐵皮加蓋。據 第三人蘇OO在場稱,標的現由我和小孩使用,債務人是我先生。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人須就土地及建物一 併承買。六、拍賣之52-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