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07-1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 圖顯示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土地依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應無人 管理使用等語。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 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 用。 六、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8.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0.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