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遙指稱,153地號土地無路可達,為 雜木林,地勢為斜坡及陡峭,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債務人自行使 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4.
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 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 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 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