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428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坐落
3.
15建號建物,14建號建物三間相連,15建號建物兩間相連,五間均有獨立出入口,經檢視
5.
67建號),為透天厝二樓,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據第三人即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
6.
15建號建物均為債務人自住自用且無出租出借。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無出租出借,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7.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9.
6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67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未登記土地,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0.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11.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六、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