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月9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建物(經查門牌為造橋鄉朝陽 村10鄰仁愛路17之1號)為地下1層、地上2層之建物,地上
3.
2層皆為鐵皮覆蓋,目前為債務人 之妻及其子女居住,債務人並未居住在此,偶爾會回來。此建物旁另有緊鄰的鐵皮建物,內部 並不相通,且債務人之妻堅稱為其所自建(此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債務人之妻稱:查封建 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4.
11年4月23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建物坐落基地為淡文湖段231-5地號土地,據債務 人配偶自陳有土地持分,無償佔有。
5.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建物為地上3層之加強磚造及鐵架造透天厝,建物外觀現況 尚可,現況為住宅使用。
6.
本件拍賣不含建物坐落之基地(淡文湖段231-
7.
231-9地號土地),建物坐落土地權源不 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