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月9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建物(經查門牌為造橋鄉朝陽村10鄰仁愛路17之 1號)為地下1層、地上2層之建物,地上
2.
2層皆為鐵皮覆蓋,目前為債務人之妻及其子女居住,債務人並未居 住在此,偶爾會回來。此建物旁另有緊鄰的鐵皮建物,內部並不相通,且債務人之妻堅稱為其所自建(此建物非 本件拍賣標的)。債務人之妻稱: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無非自 然死亡之情。
3.
11年4月23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建物坐落基地為淡文湖段231-5地號土地,據債務人配偶自陳有土地 持分,無償佔有。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