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混同使用之魚塭。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邊界未經鑑界無從確認經界權利範圍,亦未經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混合使用之法律關係為何,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中之一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倘由非共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六、拍賣之土地現為水池(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水池(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
8.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法院,俾利後續處理)。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