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土地上有鐵 皮屋及果樹。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
6.
5土地相連,現為雜草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建物不在拍 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10.
編號2至5土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 權。又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 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11.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編號
12.
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 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 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