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之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裕農街49巷5號」之三合院建物部分占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臨約2米巷道,現況有三合院部分坐落。且經本院函查該門牌稅籍資料,其中有一筆納稅義務人為債務人父親,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之
                                            
                                         
                                        
                                            
                                                3.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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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8.
                                            
                                            
                                                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