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8月2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謝○桐在場稱房屋左方約16坪為其所使用,另一邊係其大哥之媳婦胡○智一家使用,債務人未居住在此。經檢視屋簷上方及廚房天花板有漏水,謝○桐稱房屋興建時是用海砂。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4.
30建號係未登記建物,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11月1日函覆稱:30建號為八里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前之既存建築物,故本案不依建築法論處,尚非屬違章建築認定範疇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5.
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應買方式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8.
30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