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7332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5月5日現場執行時,7332建號經入內檢視為空屋,無水電,已無人居住;7425建號 經入內檢視仍有家具及日常用品等,有水電,似仍有人居住,因居住人及使用權源不明,故不 予點交;7353建號經第三人即債務人鄭志鴻親戚蔡鄭○玉在場表示,係債務人出借供其居住使 用,未簽訂租約,無租金。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據鑑定報告記載7425建號、7353建號似各配賦一坡道平面車位,惟無詳細資料。因停車位係 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亦不予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