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44地號土地無路可達,遙指為雜木林;16 5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種植檳榔,有一籃球場,惟須鑑界始得確認是否坐落其上;169地號土地部分雜草、部分種植檳榔,部分為道路,有一水塔, 惟須鑑界始得確認是否坐落其上。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作物為債務人種 植,土地為債務人占用中,無出租、出借情事,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檳榔一 併估價。
6.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六、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 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 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 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7.
拍賣土地上檳榔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8.
籃球場及水塔未一併估價拍賣,有無占用土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件 拍定後,除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按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