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5月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拍賣79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雜林及果樹坐落其上,上開地上物並非本件拍賣 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 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應買資格:本件79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 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