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為雜木林,旁有數座墳墓坐trial依現況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
9.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