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4月8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657-
2.
663-1地號土地上有一個寮 舍、水塔、雜草及雜樹,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相對人張靜柱稱土地現已沒有 種植,沒有人使用,寮舍及水塔為其兄弟及堂兄弟所搭建使用,寮舍無門牌。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 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6.
663-1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需經由鄰地出入。
7.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657-1地號土地為農業區,663-1地 號土地為住宅區(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