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住宅區。
3.
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一樓供第三人即承租人開立餐館 (名稱:258小廚),二樓及三樓供承租人住家使用。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王OO向共有人何OO承 租中,期間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115年8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25,000元,押金新臺幣4 0,000元。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建物尚無非自然死 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另依現有資料無從知 悉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 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六、拍賣編號1460建物為編號614建物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