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224-10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拍賣 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總樓層為4層樓之透天厝,建屋屋齡約31年,主要用途為住家使用,建物 1樓有增建,據共有人家屬稱拍賣建物由共有人及家屬居住使用,債務人並未居住在此處,4樓 前方牆壁有壁癌,4樓樓梯間往4樓前方方向之天花板有輕微鋼筋外露,1樓測所有因地震磁磚剝 落情形,2樓樓梯間牆壁有地震造成之裂痕(已修補),另往3樓之樓梯間之前因廁所漏水有壁 癌,3樓後門邊強有輕微裂痕,茲因本件拍賣房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又共有人家屬稱拍賣建物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情形,但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惟 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 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 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 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9.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