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建物據債務人配偶陳稱:係由債務人及其親屬自用、未出租,建物一樓作為公司營業 使用,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自住,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 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7.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833-1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共有人有 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建築物,其中373棟次係增建,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與建物一併承買, 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