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土地未鄰路,部分為雜樹林、竹林,部分 為龍眼樹。據假扣押債權人稱,標的由債務人自行占有中,無出租出借。據本 案債權人請求就龍眼樹一併估價拍賣。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 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拍賣土地上龍眼樹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 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