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新北市平溪區嶺腳寮104號 靈巖寺為地標,1-2地號位於地標西北方990公尺處,7-1地號位於地標西北方92 5公尺處,15-1地號位於地標西北方1.2公里處,15-
3.
15-3地號位於地標西北 方1.15公里處,25-2地號位於地標西北方1公里處,現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11.
25-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 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 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 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2.
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 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 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標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14.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