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116地號土地有房屋座落;1117地號土地有鐵皮建物座落。據債 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 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1112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5.
1117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3.
6.
111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 4.
7.
111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2.
1117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 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 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六、
13.
1117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 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 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 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