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為拍賣建物坐落基地,據鑑估報告稱拍賣建物位於傳統早市區域內,出入口為仁安路麵包店,拍賣建物 與該麵包店相連。且拍賣建物目前為第三人作為麵包店工作間及住居使用,拍定後皆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 變更者為準。
7.
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六、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 先承買權 。惟拍定人自負遭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