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2月17日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本件執行標的位於萬壽山 金山陵園之金剛舍利寶塔。據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本件執行標的 之塔位分別為金剛舍利寶塔個人式骨灰位、金剛舍利寶塔夫妻式骨灰位、金剛 舍利寶塔個人式骨甕位、金剛舍利寶塔個人式骨甕位,均未選位,未使用,未 繳管理費,拍定後如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拍定人須向宇錡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如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須於選位時一併繳 交,並依該公司公告之收費標準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等費用。另據管理人員現 場表示,因尚未選位故僅同意執行人員拍攝寶塔外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 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塔位)之應有部分,為土地或建物中分割成多數空 間,約定由特定人占用特定部分獨立使用,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債務人基於其對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依建物共有 人間之分管協議(契約),對該共有建物特定部分為占有管理使用。惟共有物 建物特定部分之占有使用收益(權),依法應由全體(或法定多數)共有人協 議約定使用分管方法(分管契約),且該協議分管方法,得依全體共有人(或 法定多數)之決議而變更,故本件債務人就上揭塔位是否確有占有使用權及拍 定後拍定人是否需受原分管契約拘束,應買人應自行先向塔位管理人(機構) 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