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8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均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 稱:「270-
4.
273-4地號土地,分別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員潭22之4號房 屋北方、西北方各約103公尺、194公尺處,其上為墓園,部分面積為道路。」 等語。債權人稱:本件查封之2筆土地,係納骨塔所在等語。另據到場之宇登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稱:「債務人所有塔位位於一『種福田2區』塔位編號A900
6.
A307702;及二『種福田3區』塔位編號B
12.
B302。以上10個塔位均為個人塔位。」等語。 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詳如附表(即270-
13.
273-4地號土地(均)應有部分及10 塔位使用權,合併拍賣)。 又請投標人(承受人)注意:塔位使用權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係存在於第三 人公司與債務人間。日後倘經拍定,拍定人(承受人)需就剩餘分期款及遲延 利息、違約金之全部款項繳清後,商品方可使用、轉讓。於拍定後(承受後) 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拍定人(承受人)須向第三人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 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於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 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民國113年6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非都市土地山坡地 保育區殯葬用地。使用現況:現為靈骨塔位。債務人所有種福田二區A
21.
B302均 為空位。無大眾運輸工具、學校及市場接近性差。」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