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均無路可達, 依航照圖及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 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4.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六、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 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 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 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 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