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建物坐落基地為大埤鄉豐田段
2.
1008─2地號土地,經檢視現場之鐵皮建物均為二層樓;據共有人林○藤表示拍賣建物每間大小、格局都差不多,惟二樓地板有塌陷。另部分建物有出租他人,但因承租人不願提供租約,無從確認真偽,拍定後法律關係應自理。據債務人陳報建物自111年2月14日起借予楊○森居住,未定借用期限,請應買人注意;履勘時據稅捐人員確認,本件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
3.
1008─2地號土地上,面對未保存登記建物自右起算(自修圓生命之招牌),門牌94號為自右起算三個鐵捲門、門牌96號為自右起算第四至第六個鐵捲門、門牌98號為自右起算第七至第十個鐵捲門、門牌100號為玻璃窗之店面及小美人小吃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為連棟式鐵皮建物並隔為多個單位,多數單位已無人居住使用,由外觀視之,整體保養維護情形不佳。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案拍賣建物據共有人林○藤稱建物有地震颱風受創、漏水情形,除上開情形外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7.
建物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出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六、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部分建物占用鄰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