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543及1585地號土地目前接種植水稻,1585地號土地上有水井座落,農作物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如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應由買受人自行協議,法律關係請自行處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1543地號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1585地號土地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惟1585地號土地上之水井,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是否坐落拍賣土地上,拍定後水井及抽水設備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六、
8.
1585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9.
耕地承租人,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權(耕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460條之
11.
154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中之一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倘由非共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2.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法院,俾利後續處理)。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