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843地號土地呈不規則狀,僅有產業道路勉強可達,大部分為雜木林及部分檳榔之山坡地,地勢陡峭。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出租及出借,地上作物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拍賣之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