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1612地號土地部分雜木,部分茶園;1615地號土地部分種咖啡,部分種景觀植栽(圓柏);1616地號土地為道路;1622地號土地部分種鳳梨,部分桂花;1624地號土地部分種咖啡,部分桂花,部分羅漢松;1625地號土地部分建物坐落,部分咖啡,部分雜木;1628地號土地部分檳榔,部分雜木,部分空地,部分種咖啡,部分種柳丁;1629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扁柏,部分種咖啡;1639地號土地為茶園;1641地號土地部分茶園,部分檳榔,部分雜木;1642地號土地部分茶園,部分檳榔,部分雜木,部分建物,部分水塔,有墳墓坐落;1643地號土地部分茶園,部分檳榔,部分雜林,有墳墓坐落。債權人代理人陳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僅執行債務人持分。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除1616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外,其餘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拍賣號土地除1616地號外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1643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