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066地號土地現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名松路);
3.
1456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平房坐落,部分種植果樹、短期作物等,地勢有明顯高低落差(約半層樓高)。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6.
106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145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
8.
106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9.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