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96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部分 有一墳墓,部分為產業道路。債權人則陳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等語。 甲標拍賣之土地拍定後,除土地上現為墳墓及產業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土 地部分則均按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7.
本件甲標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 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甲標僅就土地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 物(墳墓)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又如實際鑑界後始知於查封時已 另有其他地上物坐落,則該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 地上物占有使用部分亦不點交。
8.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9.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