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405地號土地部分有生長鳳梨, 但已採收現無人整理,部分有一墳墓,部分為茶園。債權人則陳報土地為共有 人使用,無分管。債務人陳源彬則在場稱茶園為其種植等語。乙標拍賣之土地 拍定後,除土地上現為墳墓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土地部分則均按現況點交。
4.
本件乙標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 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又如實際鑑界後始知於查封時已 另有其他地上物坐落,則該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 地上物占有使用部分亦不點交。
5.
乙標拍賣土地上作物(茶葉)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 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6.
本件乙標拍賣之土地上除茶葉外,其餘地上物(墳墓等)均未一併拍賣, 拍定後其餘地上物(墳墓等)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