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名間鄉三崙段370地號上有一片茶園,部分雜草空地、私設農路、數棵龍眼樹;
3.
429地號相鄰,均不臨路,427地號上少部分茶園、部分雜木林、檳榔樹、果樹;
4.
429地號均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物均共有人所有,土地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類別均為農牧用地,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