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657-3地號土地部 分道路(南田路)、部分建物坐落;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 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 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 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 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5.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6.
拍賣之1657-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165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非 都市土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拍賣之165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 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 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