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24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檳榔,部分 雜木。債務人則具狀陳報土地約定由第三人邱○○占有使用採收檳榔(債務人 陳報為檳榔承租,契約書則記載為檳榔?粒採收權買賣等語),期間自114年6 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等語。本件土地於114年5月21日業經本院囑託查封登 記在案,債務人與第三人就土地於查封登記後訂立之占有使用(檳榔採收)契 約係屬違反查封效力之行為,依法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本件拍定後均按現況點 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7.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拍賣土地上作物(檳榔)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 價金。
8.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