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假扣押筆錄及執行暨測量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009地號土地為35建號建物與其增建之所在基地。經檢視建物之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增建部分後編為35─1建號。35建號建物部分,債務人之舅李OO在場稱該屋係由其及其兄弟無償居住使用。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無償提供親屬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屋況極差。本件建物由第三人居住,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拍賣之35─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