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949地號土地相連,947地號土地上坐落多棟建物,部分為火龍果、菜園,部分為道路;948地號土地上坐落多棟建物,部分為三合院空地;94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地上作物均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地上建物均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道路則供大眾通行使用,無分管、出租及出借情事,僅就債務人應有部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949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948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6.
本件分2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9.
949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