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79地號土地有三合院、平房等多棟建物坐落,
4.
793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有建物坐落。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9.
793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792地號土地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10.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聲明行使優先承買之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如有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11.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其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之792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許可證明文件應一併附於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