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為空屋,無水無電,其內遺有傢俱及廢棄物,經函警協查:債務人於屋 內燒炭自殺,拍定後點交;另編號1土地為建物之基地,臨路;編號2土地為道路,拍定後土地部分不點 交。
3.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 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 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8.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占用鄰地之情形,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建物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六、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 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 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