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539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空地,小部分 為水井,建物有無部分占用須鑑界方可知悉;543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雜草地;529地 號土地現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另除坐落23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23-1建 號)外,尚有數棟建物坐落其上;標的附近300公尺以內有凍頂福德廟。另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
3.
529地號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23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僅就 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 為其所共有之不動產均一併承買。又拍賣之529地號土地係23建號建物之基地,有使用上之 不可分性,本件拍賣529地號土地、23建號建物之優先承買人同時應就上開529地號土地、2 3建號建物一併承買,又23建號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基地即529地號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5.
本件僅就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除
6.
23-1建號建物外,其餘地上物均 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另
7.
23-1建號建 物占用共有地特定部分之法律關係亦由拍定人自理。
10.
拍賣之54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 在此限。」之限制。六、拍賣之23-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